长春个人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
个人股权激励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如下:
1.如果个人在股权激励计划下从计划实施单位取得现金或非现金所得(如股权),原则上应按照“工资、薪金所得”,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,适用3%-45%的超额累进税率。
2.对于被激励个人通过股权激励机制取得公司股权后,未来再转让股权时,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,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税目,适用20%的税率。
3.对于被激励个人工资、薪金性质的股权激励所得,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。
4.如果员工直接持股,当员工获得分红时,需要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分红所得”税目以及20%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5.如果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,根据相应政策,合伙企业在获得创业企业分红时,不并入合伙企业的其他经营所得,被激励员工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需单独按“利息、股息、分红所得”税目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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